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委托书4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