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规章制度15篇 (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