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5篇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