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1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