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赁合同15篇 商品房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商品房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补充约定如下:1、《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中的“商品房价款”仅指甲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金额,该款项中不包括配套设施费、公共维修资金、契税、办证费等税费。乙方享有的相关房价优惠、折扣冲抵房价等权益,在确定“商品房价款”前双方已结算完毕,甲方按照“商品房价款”的金额出具相关发票。2、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乙方应在房屋交付之前向甲方支付房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