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起诉状 根据20xx年1月18日四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其中赵X雄出资40.53元,占比39%,同时约定,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20xx年11月24日,赵X雄将其所有的上述股权(包括设备、财产等一切权利)作价450000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徐,20xx年11月25日,徐又将转让所得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告李XX和陆X英,并由李XX和陆X英与原有合伙人何X春、王X、杜X浦重新签订《合伙经营餐饮协议书》,明确了赵X雄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关系。此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