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教育与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更新、补充和拓展的教育。继续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