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办公室负责省教育督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教育督导与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和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