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