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