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