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鼓励和扶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乡绿化和城市地面覆盖、乡村路面硬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