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