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