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