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