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 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 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 相关活动。第四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 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 需求侧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