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物业管理条例10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二)对物业服务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