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