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