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控股情况下财务报表合并问题探讨会计论文 前者强调控制原则,把间接拥有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孙公司)表决权视为直接拥有的表决权,只要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50%以上的股权,就等于完全控制了被投资方全部资产和经营决策权,就应当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被投资方会计报表;而后者是所有权理论的体现,要求把对子公司的子公司的间接持股按比例换算为实际“拥有”的直接持股,并且只能按比例合并被投资方会计报表。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表决权,而B持有C公司60%的表决,如果根据加法原则,A通过B拥有了C公司60%的股权,从而完全控制了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