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 被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理由如下: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新韶康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