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工伤保险。跨本市、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采取相对集中方式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