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第三条 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及时就地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置的联动机制,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作为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城各区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其他区县政府应在物业管理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主城区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对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