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住宅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 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第五条 业主、承租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