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