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02年10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环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该法的实施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