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修订版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