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解析 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对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正义性,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首先提出的。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应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后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