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款方案一)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在编、非财政统发工资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款方案二)删去此款。第三条 [主管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 [相关部门]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