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