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