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