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计提事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第四条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保障程度和生活自理保障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保险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