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