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