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的管理制度 1、不得采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第四十八、第五十、第六十条规定食品。2、进货前查验供货商资质,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3、做好进货查验,查验采购食品及原料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或标准要求,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4、采购肉类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