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第三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