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原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