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专家按照专业特长(信息技术、金融业务等)实行分类管理,专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金标委委员依程序可兼任专家。第三条 专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宜来自于金融业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企业等。第四条 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关领域的专长,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应职称,热心标准化工作;(二)在金融业务、金融信息化、金融标准化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金融相关领域领军人、学术带头人、技术负责人或骨干人员优先。第五条 专家征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