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实施细则3篇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