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