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