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4篇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预售商品房,但必须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符合以下条件并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予批准:(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