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