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该文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