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最新修订要求,现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增加以下内容: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对因心理问题可能导致自伤或伤害他人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家校联动等干预措施,并建立跟踪档案。因学校未履行心理健康教育职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说明:本条款新增于2023年教育部令第52号修订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