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的管理制度应明确召回流程的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召回工作小组,由质量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生产、质量、销售等部门负责人。在确认需要召回药品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启动召回程序,并根据药品风险等级确定召回级别(一级、二级或三级召回)。对于一级召回,企业应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二级召回应在48小时内完成通知;三级召回应在72小时内完成通知。同时,企业应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进展情况,直至召回工作完成。召回药品应当单独存放,明显标识,并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整个召回过程应当做好完整记录,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