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补充内容:为加强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特增加以下规定:全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标准普通话,发音准确,用词规范,书写工整。教师与幼儿交流时应做到语速适中、表达清晰,避免使用方言和不规范用语。幼儿园各类文件、通知、公示等书面材料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杜绝错别字和繁体字。教学材料、环境创设中的文字内容需经过专人审核,确保用字规范、表达准确。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语言文字培训,将普通话水平纳入教师考核体系。新入职教师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建立语言文字监督机制,设立监督岗,定期检查全园用语用字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通过家园共育活动,向家长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