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追加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作为(写明与被追加人的法律关系,如: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财产接收人等),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简要说明追加事实与理由,如: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无偿接收财产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恳请贵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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